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69,032,64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427,626股后,应分配股份数为168,605,022股,共派发现金红利为59,011,757.7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96.7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1年度,公司已累计使用自有资金29,999,850元(不含手续费)回购公司股份。本次视同现金分红总额为89,011,607.70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45.94%。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价格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三、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发生的应诉事项,完全系子公司原管理人员未经上报公司批准的个人违规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收到有关上述事项的开庭通知书后知悉该事项,说明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我们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子公司人员、制度与公章方面管理的力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并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并且,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兢兢业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22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依据《公司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预案合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完善公司规范治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公司为其发放薪酬是对其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薪酬的拟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将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发展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综上,公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独立董事:樊培银 高科 宋银立
2022年4月27日